7 旅馆建筑
旅馆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旅馆建筑隔声设计
7.1 允许噪声级
7.1.1 旅馆建筑各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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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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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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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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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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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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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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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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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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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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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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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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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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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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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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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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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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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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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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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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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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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途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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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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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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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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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宴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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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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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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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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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旅馆隔声标准
7.2.1 客房之间的隔墙或楼板、客房与走廊之间的隔墙、客房外墙(含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客房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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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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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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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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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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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之间的隔墙、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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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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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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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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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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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与走廊之间的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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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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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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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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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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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外墙(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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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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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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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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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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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客房之间、走廊与客房之间,以及室外与客房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 客房之间、走廊与客房之间以及室外与客房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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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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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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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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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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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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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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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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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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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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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与走廊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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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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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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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客房与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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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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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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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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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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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客房外窗与客房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 客房外窗与客房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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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
|
特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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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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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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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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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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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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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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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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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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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
|
≥3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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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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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客房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楼板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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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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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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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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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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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与上层房间之间的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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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实验室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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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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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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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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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T,w(现场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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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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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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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客房及其他对噪声敏感的房间与有噪声或振动源的房间之间的隔墙和楼板,其空气隔声性能标准、撞击声隔声性能标准应根据噪声和振动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应对噪声和振动源进行减噪和隔振处理,使客房及其他噪声敏感的房间内的噪声级满足本规范表7.1.1的规定。
7.2.6 不同级别旅馆建筑的声学指标(包括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所应达到的等级,应符合本规范表7.2.6的规定。
表7.2.6 声学指标等级与旅馆建筑等级的对应关系
声学指标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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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建筑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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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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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及同档次旅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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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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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星级旅游饭店及同档次旅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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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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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档次的旅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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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隔声减噪设计
7.3.1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区分。
2 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应远离客房及其他要求安静的房间,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3 旅馆建筑中的餐厅不应与客房等对噪声敏感的房间在同一区域。
4 可能产生强噪声和振动的附属娱乐设施不应与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主题结构内,并应远离客房等需要安静的房间。
5 可能产生较大噪声并可能在夜间营业的附属娱乐设施应远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并应进行有效的隔声、隔振处理。
6 可能在夜间产生干扰噪声的附属娱乐房间,不应与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走廊内。
7 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或双层窗;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8 电梯井道不应毗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
7.3.2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应采取消声处理措施,相邻客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7.2.2的规定。
2 旅馆建筑内的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他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用途大厅等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确需设置于这些房间的上部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3 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宜错开布置。走廊内宜采用铺设地毯、安装吸声吊顶灯吸声处理措施,吊顶所用吸声材料的降噪系数(NRC)不应小于0.40。
4 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与上层楼板紧密接触,不留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其他嵌入墙里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不宜背对背布置,宜相互错开,并应对损伤墙体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封堵措施。
5 客房隔墙或楼板与玻璃幕墙之间的缝隙应使用有相应隔声性能的材料封堵,一保证真个隔墙或楼板的隔声性能满足标准要求。在设计玻璃幕墙时应为此预留条件。
6 当相邻客房橱柜采用“背靠背”布置,两个橱柜应使用满足隔声标准要求的墙体隔开。
7.3.3 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Rw + C ≥ 36 dB (7.3.3)
式中:Rw——计权隔声量(dB)
C——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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